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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板基本上市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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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創業板並無盈利紀錄要求,公司須於申請上市前24個月有活躍業務紀錄(若有關公司在規模及公眾持股權方面符合若干條件,12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期亦可予接受)。

2. 公司本身須擁有主營業務,但用作輔助核心業務的週邊業務亦可容許。

3. 在申請上市前24個月(公司在規模及公眾持股權方面符合若干條件的公司,則可減免至12個月),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。

4. 公司須委任一名保薦人協助其準備及提出上市申請。此外,公司亦須於上市後至少兩整個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。

5. 公司須符合企業管治的規定,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、合資格會計師和監察主任以及設立審核委員會。

6. 就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而言,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5%,涉及的金額最少要達3,000萬港元。至於市值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,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 10億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0%(以兩者中之較高者為準)。 2001年10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則須遵守公司上市之時的最低公眾持股規定,有關規定內容與上文所述略有不同。

7. 公司的公眾股東須有足夠的分佈;作為一項指引,股份在上市時應至少由100名公眾人士持有。

8. 公司須於以下其中一個司法地區註冊成立:香港、中國、百慕達及開曼群島。